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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叶县:执行不放弃,终本不终止

  发布时间:2018-08-23 10:09:09


    8月21日,叶县人民法院在对终本案件定期财产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田某账户上有存款,便立即通知申请人恢复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2016年1月,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田某支付原告陈某本金及利息3万余元。然而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田某未履行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督促田某履行义务,并立即对田某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进行网络查询,但却没有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田某的踪迹。执行一时陷入僵局,按照法律规定对该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后,该案辗转几任执行法官之手,都没有收获。但叶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并未放弃,一直保持着对田某财产状况的关注,并及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功夫不负有心人,就在今年5月份,执行法官再次查询田某财产时,发现田某名下竟然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立即启动了恢复执行程序,迅速做出裁定和相关手续,于8月21日赶往开户银行依法强制扣划了相应款项转给申请人,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不是说法院不管了,不意味着执行终了,它是程序性终结和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当事人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法院将举全院之力全身心投入,穷尽一切手段找人、找财产,最大限度地实现财产变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诗童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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