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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兵之计”换来缓刑之罪

  发布时间:2018-08-24 17:33:27


    把执行和解协议当儿戏,作为躲避执行的“缓兵之计”,到期却拒不履行,行为尤其恶劣,同时也是对申请执行人的二次伤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对这类行为硬起手腕,坚决说“不”。8月23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逃避执行,被网上追逃后抓获的被执行人金某,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的刑事处罚。

    2014年家住许昌市的金某在鲁山县承包工程期间,以在外地承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路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到期后经路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底鲁山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金某向原告路某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金某并未按指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路某便于2017年6月份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后经执行干警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于同年9月底月自愿达成2017月底前,向路某还清欠款及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许某自愿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可是被执行人金某除于协议当天偿还欠款2万元外,便溜之大吉,一直未见踪影。期间,被执行人的担保人许某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代为清偿了3万元债务。

    由于被执行人金某长期躲避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工作一度陷入被动。后路某对金某提起刑事自诉,随之金某被录入了“网上追逃”名单。今年5月初,金某被公安机关在许昌市某酒店抓获。8月17日,在金某涉嫌拒执不履行判决裁定案庭审过程中,金某的儿子将余款20万元及利息全部当庭履行完毕,但是考虑到金某有能力而长期躲避执行,行为性质恶劣,应当为自己的一再失信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最终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金某作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的判决。

责任编辑:张诗童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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