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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主驾车出事故 准车主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8-09-03 16:21:59


    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将他人撞伤,准车主王某某提供“转让协议”欲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庭审中“转让协议”未被法庭采信,最终王某、王某某被判决共同对受害人陈某的伤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7日18时,王某驾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与李高路十字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宝丰县大营镇7村村民陈某多处撞伤住院治疗。经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交警大队调查处理,认定王某驾驶的车辆已达报废标准,不得上路行驶及违反《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肇事车辆登记的车主为王某某。经司法部门鉴定,陈某的伤残鉴定等级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王某某对陈某的伤害损失未进行赔偿。无奈之下,陈某把王某、王某某诉至石龙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9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未到庭,王某某向法院提交证据“车辆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辨称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已于2010年10月8日转让给王某,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过户,现王某才是车辆实际所有人,且是该事故的肇事者,所以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后经庭审质证,法院查明,“车辆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的签订地为石龙区何庄村,签订时间为2010年10月8日,但该何庄村在2014年7月31日之前应由宝丰县大营镇管辖,之后划归平顶山市石龙区代管,该协议违反常理,法庭对此份协议未予采信。最终石龙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652.21元;王某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诗童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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