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借钱不还担保人也有责

  发布时间:2018-09-04 09:58:41


    2015年,舞钢市某公司向平顶山市某银行贷款2000万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之一。贷款到期后,因该公司未能偿还贷款被诉至湛河区法院。湛河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该公司偿还贷款,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未按判决确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均已抵押并整体租赁给他人使用,租赁费被其他法院另案扣留。而刘某一直躲避执行,不见踪影,执行一时陷入困境。为破解僵局,执行法官决定将刘某作为推进案件的突破点,并多方寻找刘某下落。

    9月1日,案件执行法官接到消息,刘某将回公司处理事务。执行法官迅速带领法警赶赴舞钢,将刘某逮个正着。面对突然出现的执行干警,刘某大吃一惊,他没想到,为了躲避执行,专门抽休息日的时间处理到公司点事情,也能遇到法院执行。后刘某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湛河区法院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责任编辑:张诗童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4034541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