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法院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市检察院指控张某某、娄某某等43名被告人分别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娄某某纠集数十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受雇于人,公然聚众持械替他人摆平事端、报复行凶,为雇主看场护矿,充当“地下出警队”,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娄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师某某、樊某某等为骨干,其他数十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团伙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汝州市区及周边乡镇称霸一方,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形成重大社会影响。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汝州市法院受理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涉黑犯罪被告人涉及的罪名众多,案情复杂,涉案卷宗共39册5000余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