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被执行人)也是实诚人,我也知道他病成那样,确实是没钱。要不是你们的救助款,真不知道我这腿上的钢板什么时间能取出来!”9月6日中午,当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5000元司法救助金送到申请人常某家中时,他是既激动又惊讶,连连表示没想到自己的申请真的被批准了。这得益于鲁山县人民法院在针对部分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中,生活极度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民生案件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政策,以帮助申请人暂时渡过难关。
2015年10月份,被执行人马某驾驶自有三轮车载着常某等人外出赶会时,因驾驶不当车辆侧翻导致马某和常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治疗期间花费了大量医药费,不幸的是最后两人都落下了残疾。2017年5月份常某(申请人)将被马某(被执行人)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同年10月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向常某赔偿各项损失7.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常某很快就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时,了解到被执行人马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很差,还是村里新纳入的贫困户,平时治病的钱都是靠着国家救助和补贴,家里还有两个学生需要供养,家庭生活仅靠马某妻子在外打工维系。执行干警经过认真仔细的调查后,认定马某一家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常某孤身一人,还需与兄弟供养老母亲,特别是受伤后就断了生活来源,作为贫困户的低保金成了主要的依靠,还急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腿部钢板,如果执行款不能到位,二次手术的钱都成了问题。为解常某的燃眉之急,鲁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审查认定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决定对其申请5000元的经济救助,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执行案件案情各异,当事人双方各有自己的特殊情况。鲁山县人民法院在突出“一性两化”,多元措施努力将案款执行到位的同时,也始终秉持能动司法和谦抑执行的理念,坚持将民生作为工作重点,为穷尽执行手段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不能案件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