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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一时图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10-25 14:25:18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案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方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所涉另一案件判决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方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汝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抓获时,汝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从其身上扣押了其非法持有的八张他人信用卡。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方表示涉案的八张信用卡不是其本人去银行申请的,是别人交给他代还,其从中赚取手续费,杨某方对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没有想到因一时贪念而触犯了法律。

    汝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杨某方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方在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应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杨某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卢蒙恩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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