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下午,鲁山县法院集中对被告人郭永某等17人涉黑犯罪案、被告人史军某等14人涉恶犯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3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永某、史军某等46人23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另外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史军某等6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4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以被告人郭永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付小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高学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采用聚众造势、威胁恐吓、侮辱滋扰、打砸殴打、敲诈勒索等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祸害乡里、称霸一方,插手工程建设、敲诈勒索,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恣意殴打他人,妨害诉讼,损害当事人权益和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在一定区域形成恶劣社会影响。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朱春某在鲁山县城开设赌场期间,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春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张鲁某、段书某等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团伙成员自2017年以来多次单独和共同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3年以来,被告人史军某先后纠集鲁山县让河乡居民沈军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高运某、康三某、茹广某等人在鲁山县让河乡一带,以收取“过路费”为由,以暴力、威胁、拦截、滋扰等为手段,在鲁山县让河乡一带采砂行业内,长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