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曹某跃等12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一审判决。
2019年9月25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一审认定: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曹某跃先后笼络张某、陶某委、任某杰、郑某鹏、杨某强、巴某德等人为己所用,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及其周边地区有组织的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曹某跃为首要分子,以张某、陶某委、任某杰、郑某鹏、杨某强、王某为骨干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12月27日,卫东区法院一审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曹某跃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1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