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谢谢法官牺牲休息时间为我们主持公道,帮俺要回了土地补偿。”8月24日,在宝丰县大营法庭,该县大营镇某村妇女候某、候某某姐妹俩领到25500元征地补偿款时激动地说。
据了解,候某、候某某二人系大营镇某村组织成员。1983年土地调整时,候某、候某某与家人以家庭为单位在该村分得了集体土地,随后,二人先后嫁到外村,但户籍、耕地一直保留在该村。今年初,候某、候某某分得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候某二姐妹应得土地补偿25500元。该村村委成员因意见不统一等原因,未向二人支付土地补偿费。二人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7月,将大营镇某村诉至宝丰县人民法院。
该院立案、审查后,认为候某二人虽为大营镇某村出嫁女,但二人户籍、分得的承包土地一直保留在该村,系该村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在它村分得过耕地,应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同时,还考虑到二人除节假日外,平时都在企业打工,如在正常工作日开庭,时间与当事人上班时间冲突,很可能无法及时参加诉讼,使原本调解就可以解决的案件造成连续性的不良后果。为此,宝丰县法院征得候某二人及对方当事人同意,预约通过“假日法庭”进行开庭审理。8月13日是星期六,由该院长井慧宝、大营法庭庭长周炳炎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大营镇某村村委会于2011年8月23日前支付候某二人应当享有的25500元土地补偿款。随后,该村委会通过大营法庭支付了二人的土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