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丰县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太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太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1年6个月不等。
法院一审审理认定,1999年以来,在汝州市某镇形成以被告人刘某太、刘某凡为首,赵某某、温某某、刘某营、王某某、闵某某、刘某轻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镇房地产开发、村民建房、他人加油站改建过程中,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宝丰县法院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在“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等方面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确保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以实际成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