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9月26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的一天,现年48岁、家住汝州市南郊的被告人张某在市郊某煤矿更衣室内趁人不备,将工友司某裤子口袋内的摩托车钥匙拿走,在更衣室门前用盗得的钥匙将司某的一辆红色豪爵125-2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自用。2011年6月8日张某被汝州市公安抓获。案发后,赃车追回退还失主。经物价评估该被盗车辆价值28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