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姐,我早就知道你的名气。虽然说这个案件中我是被告,但是你公正司法,实打实给咱考虑,我打心眼服气、佩服。”8月24日,被告人史某再次来到到薛店法庭,专程把锦旗送到庭长胡小霞手中。
2016年,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将承建工程发包给史某后,史某将项目水电工程交给刘某负责。三方约定,刘某的工钱由某公司代史某支付。但工程结束后,某公司拖欠刘某劳务费87829元。
2020年12月30日,谢某在某公司购买房屋,拖欠购房款8万元。之后,经史某协调,约定由谢某支付刘某8万元,各方债权债务一笔勾销,某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谢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刘某多次追要未果,无奈将谢某、史某诉至法院。
经与当事人沟通,谢某表示,已经将款项支付给史某,自己不应再向刘某支付费用。史某也认可收到谢某支付的款项,但表示曾与刘某达成口头约定,史某只需支付刘某15000元劳务费。
开庭当日,刘某撤回对谢某的起诉。为妥善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办理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胡小霞主持进行庭前调解,但史某坚称自己没有钱,仅愿意支付刘某15000元。见双方争执不下,确定的开庭时间已到,胡小霞决定先行庭审。
庭审结束,胡小霞本着能调则调、应调尽调的原则,再次组织调解,与史某耐心沟通,详细讲述了农民工的不易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上午10时到下午2时,经过4个小时的耐心说服,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史某于10日内支付刘某 55000元劳务费,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至此,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成功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