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汝州法院在敢为人先,创立鉴定风险提示制度,有效帮助鉴定当事人避免常见的鉴定风险,减少了鉴定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对制约当事人滥用鉴定申请权、节约诉讼资源、缩短诉讼周期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该制度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并作为经验被《人民法院报》刊登。
近年来,随着民商事活动的增多及刑事审判的要求,各种鉴定需求如伤情、伤残、笔迹、印章、质量、会计等也相应大增,但如同诉讼活动一样,鉴定活动同样也存在相应风险,如提供检材不当或不充分,或不交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不能等,不仅延误了案件审理时间,同时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该院以鉴定风险提示书的形式,从鉴定程序启动、鉴定申请的提出、鉴定费用的预交及支出、检材不当或不充分、不参与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不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鉴定程序的终结等7个方面常见的风险对鉴定当事人给予善意的提示,在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之前送达双方当事人。实施六年来,申请鉴定方当事人选择撤回鉴定申请共82件,被申请方主动承担责任,最终案件和解43件,为当事人节约鉴定费用及其他实际开支20余万元,同时大大审判机构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