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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法院十一条措施规范诉讼费缓减免交及退费工作

  发布时间:2011-10-11 15:47:54


    平顶山法院网讯  为规范诉讼费缓减免及退费程序,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加强诉讼费管理,10月10日汝州法院制定了《讼费缓减免及退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

    一、案件受理费应当在确定受理案件时由当事人预交,保全费、勘验费、公告费应当在当事人提出该项申请时预交。二、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诉讼费缓、减、免交的,应当提出申请书及按期交纳缓交费用保证书,出具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其它有关单位的证明,而后提请主管院领导决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预交诉讼费的情形外,申请部分缓减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领导决定;申请全部缓减免的或申请部分缓减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案件诉讼费的缓交期限为一审结案前。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在缓交期限内仍无法足额交纳费用而申请缓交至执行阶段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决定缓交的,由立案庭备案。 三、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诉讼费收费办法执行,不得多收或少收,收取有关费用,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四、诉讼费用的预交、结算、退费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关票据和法律文书到院财务室或有关部门办理,其他人员不得代办。五、诉讼费缓交的案件,在缓交期限届满前由案件主审人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主审人应当在三日内持有效票据到立案庭内勤处补登。缓交期限届满,当事人拒不交纳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六、立案庭应建立诉讼费缓、减、免交案件台帐,每半年与院财务室和有关庭室进行一次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七、 诉讼费缓交至执行阶段的案件,主审人在办理移送执行函时应当注明,执行员在执行时应当将诉讼费一并执行并上交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据结算票据附卷。八、 案件的执行费由执行人员从执行出的第一笔执行款项中一次性扣收,三日内按有关规定上交,并开具专用票据附卷。九、因案件调解、撤诉或移送需办理退费手续的,当事人应出示原始交费票据及裁判文书到院财务室办理。案件主审人、部门负责人及业务庭主管院长应在当事人所持交费票据上签字,否则院财务室不予办理。特殊案件需全部退费的,由院长决定。十、 退费时财务人员必须开具退费专用票据,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按指印后,方可支付退费。十一 、院纪检监察室将定期对全院诉讼费的缓减免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及时查处。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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