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郏县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审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第一起涉家庭教育起诉离婚案件。
谢某和张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从两个孩子出生后,张某便以工作忙为由,经常不回家,也不向家里支付生活费,特别是近三年更是对家庭及子女的生活教育不管不问,谢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
该案立案后,经承办法官审理查明,谢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为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和微信给身在外地的张某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最终,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在三日内回到家与谢某和子女团聚,并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
结合谢某、张某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郏县法院 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之规定,向监护人张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张某作为父亲应多关注子女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两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子女的详细生活状况,承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如义务履行人张某违反本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表示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切实履行好抚养孩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