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下午,鲁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法庭搬到尧山镇旅游服务中心,公开宣判了静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现场50余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宣判,达到了“宣判一案、教育一片,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的良好社会效果。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份始,被告人静某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多次到鲁山县尧山镇营盘沟村附近山坡一山林内采挖野生植物兰草,先后共采挖17丛(51株)。2022年4月,静某某将采挖的其中9丛兰草在尧山镇石林路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采挖的兰草品种为蕙兰,属于兰科兰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庭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静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野生兰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野生兰草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涉嫌犯罪,可能被刑事拘留。保护野生兰草人人有责,大家要引起足够重视,不要以身试法,应共同抵制乱采滥挖野生兰草的行为,让兰草这一珍贵的植物资源在山野中自由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