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法院系统沿用的上级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提出指导意见的做法,为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指导规范下级法院裁判,保障案件公正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案件在发回重审时,存在发回指导意见含糊不明、甚至根本没有发回指导意见等问题,导致下级法院无法知悉原审案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上级法院的审理意见,在案件重新审理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三推理猜测上级法院的意见,挫伤了一审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和认真办案的态度,导致事实上延长了审理周期,降低了司法效率,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和负担,这一问题在各地法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规范发回重审案件指导制度:
一、制定发回重审案件指导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应该整合基层法院的综合意见,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性强的、标准统一的关于对发回重审案件进行指导的实施细则或意见,增强可操作性。
二、完善两审法官沟通机制。案件发回前两审法院要相互沟通,交换意见,要让一审法院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以增强对同类案件的统一认知度,维护裁判的既判力,树立法律权威。交换意见时应采取书面交换意见函,随副卷备查。
三、规范发回指导意见。二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要以明确的方式表明对一审判决的观点和意见,要阐明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查清哪些事实、怎么样适用法律甚至是如何裁判等等,为一审法院重审提供明确指导意见,以便一审法院准确采纳,及时下判。
四、强化发回指导责任。对发回重审案件,应当强化二审法官出具发回指导意见的责任和要求。对不出具发回指导意见,出具发回指导意见含糊不清,或者出具发回指导意见错误的人员,追究责任,形成完善的权责统一的发回指导意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