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1日,郏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该案件在调解后,被告当庭支付部分工资款给原告,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刘某在承包方程某某承包的工地上施工,直至工程施工完毕,程某某也未支付给刘某劳务费。截止到2011年8月,程某某共拖欠刘某劳务费78000元,现程某某下落不明。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工程的发包方为某某街道办事处,且该街道办事处在工程竣工后,尚未支付承包方程某某工程款。于是,刘某以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我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查明某某街道办事处为工程发包方,于是,案件的承办人张庭长找到某某办事处负责人,积极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给他们宣讲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并指出其中的利害关系。同时,安抚好农民工刘某的情绪,以防双方僵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经过法官耐心地劝说,再加上多次的思想教育工作,某某街道办事愿意同刘某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该街道办事处支付农民工刘某工资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支付。调解后,该街道办事处当庭支付部分工资款给刘某,剩余的款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该案件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法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职能,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切实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注重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真正做到司法便民、为民、惠民,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