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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房二卖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11-29 15:45:36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扬,各种类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日益突出,2009年至2011年,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59件,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房二卖的纠纷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笔者深刻的认识到,房屋买卖不仅关系到经济的繁荣,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成因及解决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导致一房二卖的原因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一房二卖纠纷,此类案件反映了房屋出卖人在房地产巨大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近年来,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大幅度增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卖房者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证办理滞后又给予出卖人撕毁合同、一房二卖的机会。往往是卖房者在与前买房者签订买卖协议后,由于房价上涨,出卖人便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因房屋产权还没有变更,有的出卖人据此又与其他买房者签订买卖协议,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二、处理一房两卖纠纷的对策

    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对一房二卖纠纷,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债权请求权,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丧失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卖房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前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即标的物的涨价部分,前买受人的可期待利益,也叫所失利益,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行公平和诚信原则。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订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纠纷中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3、一房二卖中,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先后的买卖合同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不因先后而区分其效力,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可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即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对先行使请求权一方的优先权应得到保护,即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时间上的先后,同时请求的,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时间先后来确定。

    以上是笔者对一房二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些浅显看法和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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