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调研发现,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很多案件在公安交警部门以固定格式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进行了调解。但是案件到法院审理环节,此种做法凸显出了很多弊端,影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安交警支队调解书的被害人签字栏,往往没有证据证明签字人是被害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卷宗中也缺乏此类的证据证实谁为被害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调解书的制作粗糙,调解内容不全,文字表述不完备,影响法院判决;第三,盲目向犯罪嫌疑人承诺在审理阶段的结果,比如:处理事故的交警可能说到将来法院会对你判处缓刑,不用坐牢,走走程序就行的承诺。
上述不适当的做法让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困难重重,矛盾不能有效化解,使案件的处理不能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种诉前调解的做法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许多困难:
第一,如果完全按照诉前调解的内容,会遗漏第一顺利继承人,这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会出现其他第一顺利继承人向被告人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而此时被告人认为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让本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其他人的主张而归于“无效”。
第二,调解书的制作内容粗糙,比如有的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而是随意表达为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等语言,不利于法院的判决,甚至会导致被告人与法院的对立,认为法院“不近人情”。
第三,法院的审理是根据案件的有关事实和具体的案情分析,而不是根据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或者当时被害人家属和调解人员的承诺而作出让被告人满意的判决。
交通肇事案件自2011年以来,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如何做好交通肇事诉前的调解工作以及与法院的审理进行有机衔接,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张峰、申晓丽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应该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肇事诉前调解工作中对具体案件做好分析工作,调解前要严格按照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进行被害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确认及签字,确保被害人家属所有继承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第二,制作调解书可以邀请其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调解内容进行斟酌,尤其是对刑期的表述上,要求被害人家属明确地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的刑事部分处罚。
第三,在制作调解书前与法院进行沟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合理性的评估,避免被告人对刑期的期望值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