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上行驶的私家车数量越来越多,但现有的道路交通设施还不够完备,部分驾驶员的操作技术不熟练,交通事故频发,已成为侵害公民人身与财产的一大问题。卫东区法院专业审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东高皇法庭对三年来的此类案件进行了初步统计分析后发现,该院平均每年审理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约180起,占该庭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约36%。以2012年为例,截至9月底,东高皇法庭已受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72起,诉讼标的总额达2200万元,总体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比例较高。以2012年已经审结的112起案件为例,有83起案件的受害人均构成了伤残,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有6起(人);构成十级伤残的有54起(人),占构成伤残案件总数的65.1%,占了较大比重;构成六到九级伤残的有16起(人),占构成伤残案件总数的19.3%;构成一到五级伤残的有7起(人),占构成伤残案件总数的8.4%。
二、受害人诉讼期望值较高,调解难度较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遭受侵害后,精神受到较大冲击,渴望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来弥补损失,利益博弈的心理极强,动辄要求赔偿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导致案件处理和利益衡平的难度增大。据统计,东高皇法庭审理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原告诉请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44.1%,剩余55.9%的案件标的额都在10万元以上,其中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占7.4%。
三、肇事方赔付态度冷漠。据不完全统计,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95.7%的车辆投有交强险,31.2%的车辆还投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有力保障了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也出现了一些令人失望的现象:部分车主抱有反正是保险公司赔偿的心理,态度冷漠,给受害人心理造成较大刺激,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卫东区法院认为,交通肇事犯罪人主观上是过失,刑法才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较轻刑罚;同时,交通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也是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的法定义务。因此,该院建议相关部门要不断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救助责任,不积极救助的,应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