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今年以来,汝州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行政案件协调对化解行政争议、缓和当事人情绪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协调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积极作用,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注重全程协调,将案件协调贯穿行政审判流程的全过程,在官民之间架起了“连心桥”。 截至目前,经该院协调撤诉结案281件,协调撤诉率为91.2% ,有效提升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抓好各环节的“协调和解”。诉前,努力构建诉前协调平台,变坐堂问案为主动服务。在立案庭受理行政案件之前,先与行政庭充分沟通,行政庭提前介入,把官民矛盾消化在诉前,达到减少诉累、节约资源、提升效率的目的;诉中,注重能动司法,在送达诉状副本、证据交换、开庭前后、判决送达前采取多种方式适时进行行政协调,力促当事人和解撤诉;诉后,注重疏导协调,明理释法,答疑解惑,判决后向当事人释明判决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当事人由于不理解法院判决而造成的缠诉、上访等情况,做到息诉止争,实现“案结事了”。
二、建立内部人员层级协调机制。落实目标责任,调动法院内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承办人对每一起案件积极主动协调;审判长针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庭长、主管副院长根据案情适时参与协调的“层级协调”机制,力求参与主体全员化;对重大、疑难的案件,由院长亲自与市委、政府、人大领导以及行政首长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最大化地以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三、对行政机关实行层级协调制度。一般案件由行政审判人员在送达应诉通知的同时,向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同志介绍类似案件审理情况,促使该行政机关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解决问题;重大、疑难的案件,由该院邀请被诉行政机关的主管市领导参加联席会议,针对具体的行政争议进行专题研讨,争取市领导督促指导有关行政机关机关接受协调。
四、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协调,发挥协调合力。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发挥合力,积极构建协调平台,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行政协调中的积极作用。在工作实践中,该院一是主动邀请市委、政府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协调。二是组织行政观摩,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并在庭后邀请他们参与协调,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