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郏县法院分析当前绩效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10-11-11 12:40:28


    平顶山法院网讯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完善审判管理与制度创新,提高案件质量,化解社会矛盾;加强人民法院的绩效考核工作,则是细化和深化审判管理的重要一环,通过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绩效考核工作开展这几年来,成就斐然;郏县法院通过实践的反馈与分析,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过于注重部门而忽视了法官个人。许多法院以部门为单位,考核内设部门的结案率、调撤率等指标,而无法体现出法官个体在审判工作中的真实绩效。法官办理案件,行使审判权,而不是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对案件负责;以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其实是“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

    二是绩效考核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一些法院仅仅在政工部门设立绩效考核办公室,名义上统筹全院的绩效考核工作,实际上因为人员的缺乏、工作方法和考核内容的年度变动性,使得考核机构沦为办案数据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人员,多为综合部门人员,有“外行考核内行”之嫌,最终考核结论是否公平、公正、客观,值得研究。

    三是绩效考核数据库亟待建立。根据我们目前实行的考核制度,只是在年终的时候,根据考核办法作出一些考评结论,或者进行一些阅卷记录,仅存在于考核人员的个人记录本上。由于没有完整的考核数据库可供调用,一些法院到年底时仍然采用干警打分的方式,以得分高低评出先进、优秀,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奖惩不公,很大程度上挫伤法官们献身司法事业、为人民服务的热情。

    针对这些情况,该院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绩效考核工作:

    一是绩效考核工作要以案件质量为绝对核心,确保办案质量。要修订和完善质效考核机制,通过强化法官绩效考评工作,保证审判质量与效率为中心,将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各项指标分解到各业务庭、每一名办案法官,进一步细化和量化案件考核的内容。通过审判质量与效率定期与不定期通报制度、发改和重审案件汇报制度等制度的规范实施,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法官办案的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

    二是绩效考核工作要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审判委员会、院长及时听取业务部门工作汇报,定期分析办案情况,定期通报办案进度,强化对法官行使裁量权的监督。要建立绩效考核数据库,科学组织人员积极参与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经常性监督。结合法院自身工作实际,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增强绩效考核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指导性,加大人员、装备、经费的保障力度,及时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长效机制建设。

    三是科学设计考核指标,精细化调整考评权重。要突出案件质量与效率,实行定性、定量与岗位职责、平时考与年终考相结合,建议业务部门以工作实绩为重要测评指标,而综合部门则以服务质量、满意度为重要测评指标。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均划定更加明确、细致的考核标准,增加有关审判纪律方面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拓展审判职能的内容。

    四是绩效考核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一些地方过分信奉“数字至上”,一线法官沦为“办案机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堪重负。为此,一方面要通过队伍建设和奖优罚劣,增强法官的职业使命感,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变“要我干”为“我要干”;另一方面要适时增加一线法官的编制,稳定法官办案数量,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避免出现法官陷于疲于应付的境地。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1097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