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普通送达方式之一。这种送达方式不占用审判人力、物力资源,是所有普通送达方式中最快速便捷、耗费最低的一种。因此,健全完善的邮寄送达,既能节省人民法院诉讼的人力、财力资源,又能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邮寄送达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加之法院送达人员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一些案件的诉讼材料不能有效送达,不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理,危及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也影响了当事人行使和维护诉讼及实体权利。
一、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
自2005年以来,以法院专递邮寄的送达方式被各地法院广泛采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问题。但由此对出现的问题产生了较多疑惑。
一是邮寄送达过于原则,缺乏规范和可操作性,是否产生送达效果,无法判定。二是拒签或找不到人的情形很常见,邮寄送达回执上在他人(同住成年家属)代签的情况下,开庭时本人以无效送达为由不到庭,导致送达无效,送达工作从头再来。三是送达地址不确定性,加之送达人员缺乏责任心,在身份证地址、暂住地址、工作地址等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寄往其中一个地址,导致送达时间和送达效力无法确定。四是法院交邮的应签收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未能注明代收人与应收件人的关系,或是邮件由村委会、居委会代收等,存在着送达的法律效力的不准确性。五是不能送达的邮件,“回执联”上仅注明“无人”,法院无法确定是收件人暂时不在还是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产生了是否适用公告送达的疑惑。
二、完善邮寄送达方式的对策
(一)规范邮寄送达,确立以邮寄送达为主以直接送达为辅的送达机制.邮政送达采取特快专递形式,书记员在交付邮件时应在邮件封面说明寄送材料名称,明确司法邮件签收人范围,可以与直接送达的签收人相同,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邮件为送达完成。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邮寄送达不适用留置,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寄人员应对情况说明后,将邮件退回,由法院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承担费用。
(二)规范完善邮寄送达流程。应当设立一个满足法院邮递送达详细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提高其公信力。方便业务庭及时了解法律文书送达情况;要求签收时邮递员应查看收件人在回执上署上姓名及送达时间。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寄人员应附情况说明后,将邮件退回,由法院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承担费用。
(三)法院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度。应当建立健全邮件回执业务管理制度化,提高邮政人员责任心,力求受送达人直接收到诉讼文书,减少邮寄送达代收现象严重的问题发生,确保邮寄送达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应有功能。
(四)强化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教育和培养。在加强教育学习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引导激励作用,建立科学的管理考评制度,以保证邮寄送达等各项案件审理制度的落实,切实维护司法的各项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