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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11-05 16:47:40


    人民陪审工作开展已历经八年,但在审判实践中其作用发挥的不尽如人意,仍存在“陪而不审”的现象,亟待改善。

    一、人民陪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陪审制度层面的问题。一是选择案件陪审的任意性。法官在决定是否采用人民陪审这种方式进行审判时,虽然会考虑一些因素,但却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之石凭借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法官的个人意见是是否采用陪审的主要原因。二是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不力。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的补贴没有统一标准,使得各地情况不一,同时我国法院自身获得的经费一直以来就比较欠缺,对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补贴更为不力。三是人民陪审适用较少,陪审效果不好。“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在合议中少有自己的意见,更不见有不同于承办案件法官的意见。

    (二)人民陪审员方面的问题。一是产生和管理方式混乱。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管理方式未作出详细规定,在产生方式上,法院邀请推荐、单位推荐、人大选举都可实行,影响了应有的严肃性,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在管理方式上,没有专门机关进行管理,以至于处于无序状态。二是陪审权利难以实现。在实践中,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往往只有一个,在法官的主持下甚少提出自己的意见,及时提出不同意见,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合议庭也难以对法官的意见形成制约。三是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人民陪审员只有免除的情况,并未规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导致人民陪审员没有约束,难免会滥用权力。没有责任追究,使其比法官更容易枉法裁判,进而用以在陪审案件中造成司法不公,实行陪审的意义也将为之丧失。

    二、对策及建议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陪审的启动。法律有必要对人民陪审的启动作出详细规定,赋予案件当事人陪审选择权,这样民众参与审判、分享裁判权才能够保障,对法官的权力也能起到制衡作用。

    (二)陪审的适用范围应予明确。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那些只有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才能明辨是非的案件确实过于牵强,可以考虑将陪审案件范围主要确定在刑事案件方面,毕竟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要求的法律知识专业化程度要低一些。

    (三)取消学历限制,降低陪审员的选取资格。对人民陪审员学历的要求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并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头脑清醒,明白事理,心中持有正义感。

    (四)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就具有了审判的权利,相应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职责,而不是具有选择性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人民陪审眼才能获得法官的尊敬,在审理中发挥作用。

    (五)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是和法院的经费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如果陪审经费保障不力,必将降低民众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如果置之不理,必将成为影响陪审制运行的决定性问题。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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