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两大突出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11-11 12:50:26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该条对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从中可以看出,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系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直接关系着审判和执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正确及时的保障,关系着司法是否公平公正。因此,此项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项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从而规范和加强了此项工作,也使各级法院的此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有力地服务支持了审判和执行工作。但是,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各种问题,尤其是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存在的两大问题比较突出和普遍。笔者多年从事此项工作,对这两大问题有一定的体会和思考,现就该两大较为普遍和突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述于下:

    一、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大多对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规定认识模糊,执行不力

    随着各级法院对此项工作的进一步重视和不断加强,有关此项工作的规定也不断更新出台,加之此项工作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造成许多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对此项工作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在实际工作中感到十分陌生、力不从心,有的仅凭老经验、老认识或想当然办理,与相关规定格格不入;有的认为只要移送给司法技术部门,等着拿结果就行了,对下一步要做的和需要补充、配合的工作好像事不关己,不管不问,结果拖延了办理期限,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的业务范围认识模糊,不清楚当事人要求鉴定、评估的请求是否属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的业务范围,或不清楚应当属于哪一类业务范围;

    2、对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应当收集哪些证据材料、如何收集不清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应当质证认定不清楚;

    3、案件移送到技术部门和专业机构后需要继续做哪些工作或应当配合做哪些工作不清楚;

    4、鉴定、评估作出结论后是否应向当事人送达以及送达后当事人提出异议如何处理不清楚。

    存在上述问题的因素较多,但较普遍的原因是:随着审判、执行工作的日益繁重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出台更新,使得许多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忙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以及对所应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客观上无暇顾及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规定,即便进行了学习,也因不经常办理此项工作,对相关规定的认识也不够深刻全面,实际工作中存在这样那样的纰漏;主管上认为审判、执行工作这么繁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替这么频繁,哪有时间再去学习掌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有司法技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掌握办理就行了... ...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让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对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认识到此项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是息息相关的;认识到此项工作是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正确及时保障的关键;认识到此项工作是澄清事实、去伪存真,协助审判执行法官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其次,要组织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学习、讨论有关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规定、案例,熟悉并掌握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规程。第三,具体工作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要及时与技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联络沟通,交换意见,互通有无,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对外委托鉴定、评估中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有关当事人恶意拖延,不予配合,阻碍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以各种理由各种情形不予配合,阻碍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主要表现为:

    1、申请鉴定,目的拖延时间。此种情形基本上是案件的被告提出的,他们对鉴定结果不抱希望,之所以提出申请,其目的是为了拖延案件办理,企望在拖延期间出现或发生某些对自己有利的情形。

    2、申请鉴定,动机心存侥幸。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楚,预感案件的结果会对己不利,于是便提出申请,之后再采用各种方法干扰专业机构及其办案人员的正常工作,以期出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3、认识模糊,借故不予配合。出现此类情形的当事人,基本上是被鉴定或被评估财产的当事人,他们对鉴定、评估的提出、准许心存不满,便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或销声匿迹。

    上述表现的具体情形有:申请提出后拒不参加或拖延参加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拒不提供或伪造鉴定、评估的相关证据资料;不缴纳或拖延缴纳相关费用;拒绝接受或拖延接受专业机构的通知或询问;对专业机构的工作无端指责或攻击,意在干扰专业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威逼利诱专业机构的办案人员,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对需要勘验现场或人体检验的借故予以阻挠或不予配合;对鉴定、评估结果有异议不按正常途径方法提出解决,而是采用哄闹法庭或专业机构、围攻、谩骂专业机构办案人员、非访等不正当手段等。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1、要对申请的提出严格把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坚决予以驳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要抓紧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搜集、确认工作,并详尽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和需要办理、配合的事项,及时移送办理。

    2、在办理对外委托中,要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名册使用、选择专业机构、现场勘验、听证等环节均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3、司法技术部门在办理对外委托过程中,除了严格依照规定、确保阳光操作、保证公平公正外,还要主动协助审判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工作,并将说理讲法和协助调解作为重要环节来抓,一是打消个别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二是打消个别当事人的拖延思想,三是纠正个别当事人的模糊认识,从而促使一些当事人能够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态度心平气和地服从调解、自愿和解或撤回鉴定申请,减少讼累。

    4、专业机构受理委托后,司法技术部门应主动做好协调监督工作,就鉴定方案、收取费用、通知当事人、了解案情、材料补充、现场勘验、听证检验等有关工作及时与审判、执行法官、当事人和专业机构联络沟通,协调解决诸如申请人不交纳或拖延缴纳相关费用、当事人通知不到、需要补充必要检材、当事人不予配合等有碍工作正常进行的问题,并对专业机构工作中有失公开、公平、公正之嫌或其它不足之处及时提出予以纠正;对于需要审判、执行部门补充材料、共同勘验现场、说明案情和审判、执行部门需要变更委托事项、鉴定人出庭等事项,均提前进行沟通联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5、鉴定、评估结论作出后要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要认真及时审查,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做好答疑解释工作。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0925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