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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

——以房产登记纠纷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2-11-19 15:56:31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任务、目的、性质等不同决定了二者有各自的特点和诉讼原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重合、交织在一起的案件大量增加。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因房产纠纷引发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时有发生,也成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典型,甚至出现了“一个纠纷,两种诉讼,三级法院,十年审理,十八份裁判”的著名“焦作房产纠纷案”,这样的马拉松式的诉讼不仅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无益于纠纷的解决。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问题颇多,如审理上的先后顺序以及合并审理时谁主谁辅都易产生分歧。本文从房产登记纠纷引发诉讼的角度出发,探讨一下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

    房产登记行为同时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由其引发的纠纷往往呈现出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相互交织的状态。民事诉讼是通过审查房产纠纷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来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而行政诉讼则主要审理房产登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审理此类案件时适用何种审判模式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法院做法各异。目前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模式大致可归纳为四种:一是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认为权属登记行为是相关民事行为的一部分,不属行政诉讼范围,将纠纷全部纳入民事案件审理,对权属登记不予审查而直接套用,或按照司法权优于行政权原理直接将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审查;二是行政、民事分别审理模式,即认为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的关联案件,只要遵循“谁为前提谁优先”的原则,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完全可以分别进行;三是民事直接移送行政审查审理模式,即对于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的重合案件,由受理民事争议的民庭将有关行政问题直接移送行政庭审查,审查完毕后再继续进行民事案件审理;四是民事附带行政与行政附带民事并行的二元化审理模式,即认为民事诉讼可以附带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也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二者并非一对不聚头的冤家。上述几种审理模式均不能涵盖此类纠纷的全部,而且经常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现实的困境和对法律的困惑促使我们寻求新的纠纷处理机制。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民事与行政诉讼“二审合一”的模式,将房产登记纠纷引发的民事、行政诉讼纳入司法统一处理的范围,从而避免民、行交叉案件在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上的差异性,既可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能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二审合一”模式并非是将两种诉讼程序合二为一,而是由法院内部的一个审判组织分别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同时审理,并在审理程序中相互印证和配合的并行审理模式。具体来讲,“二审合一”模式的建立需有以下几项配套制度:

    一、民事、行政关联诉讼统一的立案指引制度。立案既是“二审合一”的起点,也是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连接点,建立统一的立案指引制度是“二审合一”模式的首要环节。对于房产登记纠纷引发的诉讼,应当认真审查起诉状、答辩状,判断案件性质是否属于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是否符合一并审理的条件和范围,以及是否具有“二审合一”的必要。

    二、确立房产登记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统一司法审查标准。 “二审合一”不仅是审理程序的合一,同时也是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和协调。房产登记是一种依申请而为的行政确认行为,既不赋予或剥夺权利,也不设定或免除义务,只是一种对房产权属的证明,登记产生的是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房产登记只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

    三、确定负责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审判组织。近几年来,法院内部根据三大诉讼法所设立的审判业务庭的传统分工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各种关联诉讼所突破。鉴于目前法院内部民庭工作量较大,而行政庭的受案数量相对较少的情况,可以确定将房产登记纠纷等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统一交由行政庭负责审理的新机制。

    四、确立民事、行政交叉诉讼“二审合一”模式的基本原则。 由于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的具体规定可依,因此,“二审合一”模式必须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确立相应的审理原则,如诉权保护原则、诉讼经济原则等。审判权的行使应以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为前提,无论民事还是行政审判均应强调诉权保护原则,而诉讼经济原则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五、确定“二审合一”模式的具体审判操作程序。对于房产登记纠纷引发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在“二审合一”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何种审判操作程序。具体包括:1、共用一个案号的合并审判模式,即以同一个案号立案和作出裁定、判决,并以同一案号一并归档。对于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可采取分别计费合并征收的方法,防止由于并案审理造成法院诉讼费的流失。2、对于必须以民事或行政判决为基础的关联诉讼,可以先审理作为基础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再以此为基础审理关联的纠纷,至于判决,则可先作出民事判决,再作出行政判决,也可先作出行政判决,再作出民事判决,或者由合议庭根据审理的实际情况一并或分别作出民事和行政判决。3、对于可以采取行政附带民事或民事附带行政审理模式合并审判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附带行政判决书。4、在“二审合一”运行程序中,可分别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对行政纠纷进行协调和解,民事调解和行政和解亦可结合进行。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判的困境实际上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的衡量取舍问题,解决困境的出路就是在法的价值冲突中寻找一种平衡。“二审合一”模式在实现裁判统一、维护司法权威、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以及有效解决纠纷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越性,这一模式正是在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判断与衡量的基础上确立的,是对“公正与效率”价值平衡的追求,也是对正确裁判方法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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