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诉讼制度,而邮寄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普通送达方式之一,即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不占用审判人力、物力资源,是所有普通送达方式中最快速便捷、耗费最低的一种。因此,健全完善并正确执行邮寄送达制度,既能节省人民法院诉讼的人力、财力资源,又能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邮寄送达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加之法院送达人员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一些案件的诉讼材料不能有效送达,不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理,危及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也影响了当事人行使和维护诉讼及实体权利。
一、由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引发的思考
湛河区法院2 0 1 0 年判决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法院送达人员在向案件当事人邮寄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及判决书的过程中存在明显问题,导致被告上诉,案件被市中院要求再审,由此引起笔者的思考。
原告蔡某兵与被告蔡某军系父女关系,被告与原告母亲经调解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并明确被告正在营运的一辆捷达牌出租车将来出售的车款有原告的三分之一。后被告将该车出售得款3 1 . 5 万元,但未将卖车款的三分之一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以被告未按协议支付三分之一车款为由诉至法院。经法庭审理,作出被告蔡某军向原告蔡某兵支付售车款1 0 . 5 万元的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不服且拒不执行,以湛河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本人无收到任何诉讼材料为由,申诉至市中院要求再审。申诉称:他原籍在禹州市,确多年不与原籍唯一的亲属父亲一起生活居住,常年在平顶山市区居住并以开出租车为业,湛河区法院仅凭原告提供的地址,采取舍近求远的邮寄方式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乃至判决书,均邮寄给禹州市家中8 0 多岁且脑子已经糊涂的父亲,致使自己不能到庭应诉,形成缺席审判,且没有见到法院的判决书。市中院受理后函告湛河区法院,要求对该案进行复查再审。
立案庭在复查该案时,认为被告蔡某军的申诉理由基本属实。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没有问题,但由于邮寄送达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加之送达人员缺乏责任心,导致受送达人已送达无效为由提出申诉,从而形成了已判决的案件执行难,并被上级法院要求重审,也使原本简单明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无法快速审结和执行,浪费了审判资源,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了审理程序的公正和诉讼效率。
二、邮寄送达制度的不完善及其产生的种种疑惑
自2 0 0 5 年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来,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被各地法院广泛采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问题。然而,该种送达方式最大的缺陷在于送达结果难以确定,容易产生较多疑惑。一是邮寄送达过于原则,缺乏规范和可操作性,是否产生送达效果,无法判定。例如,受送达人不在,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邮件,是否属于有效送达?送达是自邮件交邮时完成,还是受送达人签收邮件后完成?邮寄送达是否可以留置?二是拒签或找不到人的情形很常见,邮寄送达回执上在他人(同住成年家属)代签的情况下,开庭时本人以无效送达为由不到庭,导致送达无效,送达工作从头再来。三是送达地址不确定性,加之送达人员缺乏责任心,在身份证地址、暂住地址、工作地址等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寄往其中一个地址,导致送达时间和送达效力无法确定。例如,对外地当事人的送达,速递的回执单往往不能及时回到法院,而邮寄查询结果又不准确。四是法院交邮的应签收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未能注明代收人与应收件人的关系,或一些邮寄到乡镇的邮件由村委会、居委会代收等,存在着送达的法律效力的不准确性。五是不能送达的邮件,“回执联”上仅注明“无人”,法院无法确定是收件人暂时不在还是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产生了是否适用公告送达的疑惑。六是邮政部门与法院的衔接松散,出现很多不合拍现象。七是送达人员的责任不落实导致执行邮寄送达制度上的不落实。
三、完善邮寄送达方式的建议
(一)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建议改革和完善邮寄送达方式。
首先要规范邮寄送达制度,确立以邮寄送达为主以直接送达为辅的送达机制。近年来,邮政服务水平大幅提高,以邮寄送达作为主要送达形式成为可能。邮政送达应采取特快专递形式,书记员在交付邮件时应在邮件封面说明寄送材料名称;明确司法邮件签收人范围,可以与直接送达的签收人相同,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邮件为送达完成。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邮寄送达不适用留置,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寄人员应对情况说明后,将邮件退回,由法院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承担费用。
(二)规范完善邮寄送达流程。
建议设立一个满足法院邮递送达详细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提高其公信力。比如能够从网上打印出加盖电子签章的送达证明。法庭可以随时登录法院送达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邮件送达情况,以方便业务庭及时了解法律文书送达情况;要求收件人签收时,邮递员应要求收件人在回执上署上姓名及送达时间。如收件人漏签送达时间,邮递员应及时补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寄人员应附情况说明后,将邮件退回,由法院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承担费用。
(三)法院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度。
最佳方案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邮政部门,就诉公文书送达的有关问题联合发文,建立健全邮件回执业务管理制度化,强化监督检查,提高邮政人员责任心,力求受送达人直接收到诉讼文书,减少邮寄送达代收现象严重的问题发生,确保邮寄送达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应有功能。
(四)明确邮递员执行送达任务的权利和法律责任。
邮寄送达应由立法规定,邮递员在执行送达任务时,享有与法院送达人员同等的权利,应赋予邮递员特殊留置送达的权利。其送达方式只要遵循上述规定,就产生同样的送达效力,即为有效送达。送达后三日内将回执交法院,对送达不能的,应写出书面情况,将法律文书退回法院。同时也应规定邮递员的法律责任,承担不送达或延误送达的法律后果。
(五)强化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教育和培养。
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是对法院审判人员的基本政治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法动的最高标准。”司法为民是审判机关对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每名审判人员要以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己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上,带着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审判人员尤其是执行送达任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一靠教育,二靠制度。要大力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学习宋鱼水、马俊欣等先进模范人物活动,坚持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的能动司法,从实质上体现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情系人民、人民司法保障维护人民。在强化职业教育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引导激励作用,要有科学的管理考评制度,比如送达工作考核制度、审判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个案评查制度、审判质效评查制度、排名通报制度、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等,按照岗位责任制规定进行考评,并运用考评结果实行严格奖惩。通过制度的完善和队伍的教育管理,以此保证邮寄送达等各项案件审理制度的落实,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中的各项程序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