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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四项举措提升民事调解率

  发布时间:2012-11-21 15:22:14


    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在原有的民事调解办法基础上,又实行四项举措,建立了在法院主导下集合多种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使得大量纠纷在诉前和萌芽状态就加以遏制。

    一、立案调解”制度,矛盾化解于诉前。新华区法院成立了立案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在立案庭专门设立“诉前调解室”,指派业务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专责立案调解的具体操作,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当事人的意愿,由立案庭统一对案件进行“筛选过滤”;

    二、从思想上树立“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的理念,以“解纷息讼”“案结事了”做为民事审判的追求目标。民事调解是最好的结案方式,是最高质量的审判,是一项通过交往活动,化解人际关系纠纷的艺术。调解人员除了要具备为公众服务的责任感和热情以外,还要善于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选择适当的方法,技巧和策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从机制上构建“大调解”格局,以基层人民法庭为重点构建与各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各村委会、居委会共同组成的调解网络,多方联动,实现法庭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指导功能,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功能,共铸和谐的良性互动。

    四、专门安排人员从事调解工作。对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即同意进行调解的,由庭前调解人员当即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再进入审判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及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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