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姬克亮)一住户为把自己的房屋改为门面房,改变了房屋结构,同楼住户不满,联名向法院起诉,近日,法院判决恢复楼房原状。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办案法官介绍,郭某的一处房产在市区两街交叉口的一楼,该位置是市场中心,郭某把房屋北面的窗户改成了一个可以出入的门,西面的阳台改造成一个比较宽的门,住房变成了商用。在阻止郭某行为无效的情况下,17名同楼住户联名向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立即停止住改商行为,恢复楼房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该楼的住户,应当共同维护其居住环境。郭某对房屋外墙的改造已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损害建筑物的外观和整体结构。郭某改造房屋对17名原告的生活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郭某的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所有房产改建部分,并恢复原状。
对此,昨天上午,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冯现说,住户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案例适用于一般的居民楼住户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的行为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3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载平顶山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