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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法院建立刑事和解工作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2-12-06 16:14:23


    平顶山法院网讯  今年以来,郏县法院积极探索和完善刑事和解机制,在检察机关等政法单位紧密配合下,通过法官能动司法,不断运用典型案例示范,深化和发展刑事和解平台,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合理、合法、自愿原则,积极做好刑事和解工作。郏县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调解的意义和作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大调解”工作机制要求,对于受理的刑事案件,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充分征求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进行法律宣传,依法教育案件当事人,尽可能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

    重视调解,及时化解矛盾隐患,务求实效。做好刑事和解工作不仅是刑事审判庭的事情,还需要充分发挥法院各个庭室的职能作用。郏县法院对刑事和解工作采取刑庭牵头其他庭室协作的方式,以开展“大调解”活动为契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实践刑事和解,真正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强化监督机制,多方协作,合法、合理的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一方面确立公开原则,即在对那些表现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在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依法实行公开原则。另一一方面在做好内部监督工作的同时,还将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检察院两个部门,充分发挥公检法三个部门的协作作用,从而可以更好地把矛盾化解在源头,节约司法成本。

    勇于尝试新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刑事和解工作。郏县法院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灵活大胆地尝试新的工作方法。比如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尝试对那些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采取委托调解的方式,委托行政机关、社区机构等来进行先行调解,这样做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其他部门的行政优势、区位优势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利条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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