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目前,由于对陪审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对人民陪审员管理不规范、协调渠道不通畅、缺乏财物保障等原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发挥,笔者建议,应做好以下四点,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
第一,把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关。选任人民陪审员时,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将被选任对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的认知程度纳入审查内容,使有责任心、热爱人民陪审员事业的人当选为人民陪审员。
第二,建立以推荐单位为依据,法院、推荐单位互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从实践来看,现有人民陪审员大都来自行政、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人、财、物受推荐单位制约。由法院、推荐单位共同管理人民陪审员,比法院单独管理更为切实、有效。法院确定某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应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在人民陪审员陪审职务履行完毕后三日内,法院也应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通报给推荐单位。情况互通,不仅可以使推荐单位在陪审员陪审期间不给或少给其安排工作,而且可以使推荐单位具体、及时地掌握该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的相关情况,为推荐单位和法院共同考核人民陪审员提供依据。
第三,建立人大监督制度。人大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应与对法官的监督相衔接,将其列入经常性的监督范围,同时应疏通人民陪审员出口,对确实不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陪审员依据法院院长的提请,及时免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第四,提高陪审员物质保障。人民法院在安排年度业务经费时,应计划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费,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保证该经费专款专用,使陪审工作在物质上得到保障。同时,在重视陪审员合议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应强化为陪审员服务的意识,如为陪审员设立阅卷室等,给人民陪审员陪审提供方便;对表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在年终时应给予适当奖励,提高陪审员陪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