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2012年12月11日,石龙区法院民一庭在被告单位巡回审理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王某劳动争议一案,经审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限期给付被告各项损失共计29000元,双方当庭握手言和。
2011年7月25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头部挫裂伤、左手食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左胫骨中段部分缺损”。被告住院治疗16天,期间原告已支付医疗费用,但未支付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2012年3月5日,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部门认定被告的伤害为工伤。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的伤害为九级伤残。随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石龙区仲裁委员会仲裁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28945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992元。原告不服该仲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因涉及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我院领导高度重视,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庆春亲自参与本案协调,但原告公司已进入后期停产关闭阶段,经济状况惨淡,无力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为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刘院长带领民一庭的同志多次到该公司协调有关赔偿事宜,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最终决定在被告单位开庭审理。庭审过后,刘院长和民一庭的同志再次找到企业负责人,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明法律,让被告做最大限度的努力,最终双方都作出让步,庭后调解达成共识,原告限期给付被告各项损失共计29000元,又一起涉及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