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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头版重要位置再次关注平顶山“9·8矿难”案判决

发布时间:2010-11-21 06:19:42



    平顶山法院讯 河南日报在11月17日以消息形式报道平顶山“9·8矿难”案判决后,今日在头版显著位置再次刊发文章,关注此案。同时,河南日报编发评论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生命重于一切,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一切制度的根本宗旨所在。平顶山“9·8矿难”责任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省法院系统从真正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出发,真正依法遏制黑心矿主为获暴利、不顾群众死活的违法行为,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走出了很重要的一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始终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真正做到“讲科学、讲规律、讲法治、讲为民”。只有这样,才能把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评论还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准确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施以重典,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司法高度关注民生,自觉主动地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表现。这一判决,必将对依法治矿、震慑犯罪,遏制矿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生积极影响,“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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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9·8矿难”案判决引发全国关注

 □本报记者  李东红

  编者按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生命重于一切,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一切制度的根本宗旨所在。平顶山“9·8矿难”责任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省法院系统从真正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出发,真正依法遏制黑心矿主为获暴利、不顾群众死活的违法行为,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走出了很重要的一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始终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真正做到“讲科学、讲规律、讲法治、讲为民”。只有这样,才能把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就中国矿难追责来说,11月16日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日子。因为,当天下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平顶山“9·8矿难”的责任人一审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

  这起发生于2009年9月8日的矿难,导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6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原矿长和原副矿长等5名被告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

  据悉,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矿难责任人,这一判决在全国尚属首次,迅速引起了国内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

  舆论普遍认为,河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但个别人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法院的这一判决,准确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施以重典,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司法高度关注民生,自觉主动地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表现。这一判决,必将对依法治矿、震慑犯罪,遏制矿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生积极影响,“具有标本意义”。

  判决引人注目

  11月16日下午两点,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戒备森严。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平顶山新华四矿原矿长李新军,原技术副矿长韩二军,原安全副矿长侯民,原生产副矿长邓树军,原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被带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为牟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各级监管部门严禁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一系列规定,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标问题,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长期置井下矿工于无瓦斯预警防护的高度危险之中,最终导致瓦斯爆炸,造成严重伤亡事故,致7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袁应周作为新华四矿的生产矿长助理,明知新华四矿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同时,李新军为取得矿长安全资格,指使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开具虚假证明,最终骗取矿长安全资格证,其行为又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侯民无期徒刑,邓树军有期徒刑15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原矿长助理袁应周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此前,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曾经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前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前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前4名被告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当庭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辩论。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刑期不同,前者最高刑期是死刑;后者的最高刑期仅为7年。

  另据了解,今年8月初,在此次“9·8矿难”中玩忽职守的原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康双义、副局长郭春平等4人,此前已分别被法院判处4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矿难令人痛心

  法院审理查明:矿难发生前,平顶山新华四矿因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然而,在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5名被告人在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瓦斯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擅自开采已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袁应周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3天后,侯民、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线路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回应种种疑问

  由于此案影响巨大,且在审理过程中社会议论颇多,11月16日下午,一审宣判后,平顶山中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种种疑问。

  疑问一:为何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保振对此解释说,本案之所以对前四名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是因为该四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谎报生产情况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疑问二:此案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何只判处死缓?

  平顶山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宋红超说,在研究确定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时,我们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等因素,认为对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判处死刑,可缓期执行。    

  疑问三:前四名被告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而第五名被告人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为何同案不同罪?    

  宋红超说,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袁应周指使瓦斯检查员处理瓦斯传感器等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行为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袁应周定罪。  

  疑问四:此案的宣判是否意味着,今后对重大矿难案件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判刑?

  宋红超说,每个个案的事实均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严格准确定性。本案之所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有四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今后审理的重大矿难案件,要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严格依法判处。

  社会广泛关注

  11月17日,“9·8矿难事故案一审宣判”的消息迅速覆盖了全国各大媒体,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据统计,通过百度搜索,当天共有22000余个网页关注此消息。《北京青年报》评论称:“从实践的层面看,我们得为平顶山法院喝彩。毕竟,适用此罪名已经是‘开了先河’”。众多网友也对此发表看法。网友“小树快长大”在帖子中说:“有些人不顾矿工兄弟的死活,明知有危险,非让兄弟们下井,这样的人就是要这样收拾。好,判得好!”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士说:“此案的判决,将对我们依法治矿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判决同样引来了法学专家的关注。

  法学博士杜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黑心矿主置矿工的生命于不顾,如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最高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难以彰显刑罚的公平。维护矿工的基本生存权、健康权,司法必须能动介入、有效介入。遏制矿难的发生,必须依法适用法律,严惩黑心矿主。”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也发表了对此案的看法:“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多数矿难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对这个案件来讲,与以往不同的是,有了被告人故意破坏报警传感器的行为。破坏传感器,被告人主观上是一种故意,已经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最终导致了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平顶山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作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保振对本报记者说:“这个案件的判决表明,对那些置矿工兄弟生命财产于不顾,将矿工兄弟置于危险地方的黑心矿主,法律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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