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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情系审判十八年

发布时间:2013-05-23 16:48:47


    时间已过了下午5点,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的安检入口处,依然不断有人进入,还有一些人在大门口徘徊,神色紧张。

    审判庭内的庭审还未结束,走廊里的人似乎已等得不耐烦:有的不断地拨打电话,有的焦急地与律师商量对策,有的紧张地观察着眼前走过的每一个人。

    此时,楚军荣正在审判庭里处理庭审结束后的工作。仅仅一个下午,她已经对两宗案件进行了庭审。

    楚军荣是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自1995年进入该院后就一直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一待就是18年。在接受采访时,楚军荣的开朗、健谈以及对审判工作的热爱,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基本上每天都有庭审。”她说,“近几年,金融类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这类案件专业性非常高,涉及很多专业法规,需要我们不断学习。”

    “去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民商事金融纠纷案件2343件,审结2283件,调解撤诉1542件,调撤率67.54%,审结案件标的额人民币3.6亿元。”楚军荣说。

    2009年10月14日,某农村信用社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之一,参与了平顶山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牵头组织向甲高速公路公司发放项目贷款3亿元,期限5年,月利息5.31‰,其中某农村信社发放的金额为2500万元。乙高速公路公司对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社团贷款协议约定,使用该笔贷款需要按月支付利息,借款人未履行规定的任何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该笔借款发放之初,借款人尚未能按约支付利息,进入2011年后,便不再支付利息,之后农信社发函催告,甲高速公路公司不予回应。为保护信用社金融资产安全,某农村信用社向该院提起诉讼。

    案情并不复杂,但楚军荣在审理此案时还是陷入了深思。“如果安排开庭,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进而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可是一旦作出支付某农村信用社诉讼请求的判决,很可能会产生连锁反应。而这种连锁反应将对借款人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她说。

    经过反复思量,楚军荣认为,调解才是

    解决这个纠纷的最好方式。

    楚军荣迅速与某农村信用社取得联系,向其分析了调解和判决各自的利弊:调解虽然可能会使案件进展稍微滞后,但某农村信用社可以一次性收回剩余贷款,比起后期申请执行阶段,能免去许多琐碎环节。

    “我又向某农村信用社介绍了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希望某农村信用社在保证相关资产利益的情况下,能适当考虑借款人的暂时困难。最终,某农村信用社不再催促法官尽快判决结案,而是同意与借款人协商解决贷款纠纷。”她说。

    经过她的多次反复沟通,某农村信用社表示,如果借款人愿意偿还所欠利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将继续履行。调解书作出后,借款人偿还了所欠利息及部分本金。

    “作为法官,首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人人心里都有一杆秤,司法是否公正,当事人会感受到。”她真诚地说。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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