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凭证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将直接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可以说起诉状是当事人行使起具体诉权的表现,更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审理的基础。民事起诉状的最大作用还在于:通过民事起诉状,可以使法院了解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也是被告应诉答辩的依据,为法院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打下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中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起诉讼和提交诉讼状上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卫东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突出表现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具体诉讼请求方面。如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的具体诉讼请求仅表现为:一是要求与被告离婚;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而对与其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却很少涉及,一些案件连子女抚养权处理也未提及。但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却十有八九会提出要求分割数额可观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子女的抚养权,实践中也有很多被告在法庭上要求处理上述两个的问题。原告在起诉状中不列明这两项诉讼请求,这样做的弊端在于:一是原告在起诉时有逃避缴纳诉讼费之嫌,虽然开庭时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时间补交,事后补办,但总感觉有点拆东墙补西墙的味道;二是原告当庭增加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当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法庭应当告知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这样一旦被告要求答辩和举证期,法院还得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对法院后续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除了上述所说的问题外,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起诉状,也很少涉及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但这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中起诉状中却是应当记明的事项,笔者的意思是要是实在没有这方面内容的话,原告也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加以说明。因此,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建议,法院系统的立案庭是否应当在立案环节,就严格把好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立案关,及时提醒和要求原告提交规范的民事离婚起诉状,以发挥民事诉讼制度中民事起诉状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