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个体诊所的增加,在个体诊所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今年以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共受理了6起由个体诊所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件,其中以美容、终止妊娠为服务内容的纠纷较为典型,此类案件呈现出了与以往医院为被告的传统医疗纠纷不同的特点。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重点是确定医方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原告(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是多少。在以医院为被告的传统医疗纠纷中,法院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是将有关病历材料送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来确定过错的有无及参与度。但以个体诊所为被告的医疗纠纷此方面却有三项缺陷:一是个体诊所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大部分没有对诊疗过程进行记录并形成病历材料,故此类案件多数无法进行医学司法鉴定;二是由于法官没有医学专业知识,在缺少医学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在认定医方过错及参与度中存在困难,从而导致此类医疗纠纷案件无法顺利审理;三是个体诊所往往没有给原告(患方)出具正规的诊疗费票据,使法院在计算原告(患方)因遭受损害所产生的损失时存在困难。综上,此类以个体诊所为被告的医疗纠纷已给医疗卫生市场带来了极大隐患,从而也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建议: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服务主体的监管力度。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其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且只允许在资格范围内开展诊疗服务。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服务主体诊疗过程进行规范,并要求形成记录材料,增加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服务主体规范自身诊疗行为的压力。如后期因患方遭受损害,双方发生纠纷,上述记录材料可作为法院判断医疗卫生服务主体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问题的重要依据。三、法院审理此类纠纷应侧重调解。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病历等相关记录材料缺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没有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无法准确认定过错及参与度等问题,如果简单下判,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信服,故对此类案件应争取调解结案,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