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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法院对拟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实行庭前社会调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3-08-19 16:25:25


    平顶山法院网讯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告人的相关资讯,郏县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制定了《非监禁刑庭前社会调查实施意见》,积极推行非监禁刑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为法院正确评估和判断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为社区矫正和帮教打下良好的基础。

    实施意见要求,对拟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案件,法院首先向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委托调查函、社会调查表并附送起诉书副本等手续,就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作案前后的一贯表现和判处非监禁刑后被告人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等事项进行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接受委托后,通知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所和基层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由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提交法院。法院将把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被告人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参考,在法庭上宣读调查报告结果,控辩双方可以就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展开辩论,最后法庭综合评估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就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作出裁判。

    通过社会调查报告,法官可有的放矢地寓教于审,促成被告人悔罪服判,有效降低了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风险,规范了非监禁刑案件量刑标准,提高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增进了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和基层组织的良性互动。目前,郏县法院已对9案12人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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