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问题。2010年以来,郏县法院共受理涉及查封“一套房”的执行案件7件,执结4件,执结率为57.1%。已执结的案件通过拍卖、变卖或抵债结案的为0件。
郏县法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执结率不高原因主要有: 一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法官和当事人认识存在偏差,被执行人往往以法律规定“只有一处住房产不得执行”为由,抗拒执行。二是恶意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提前处置房产,造成只有“一套房”的假象,或者采取在房产所有权证上设置多个共有人,安排老人入住等方式施加压力。三是“一套房”查证难。司法实践中有被执行人常年外出经商务工,在城市有一处住房,在农村也有无产权证的房屋,对于这类案件如何认定“一套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时无法可依。四是对其它家庭财产处置难度大。一些被执行人外出规避执行,强制执行房产,对房屋内其他家庭财产的保管或处置为执行增加难度。
鉴于此,郏县法院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规定。应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作出明确规定,对诉讼前一定期间和诉讼中擅自处置房产的效力进行合理界定。二是加大执行力度。对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对确实只有“一处房产”且有多个共有人的,积极促使执行和解。三是创新执行方法。对只有“一套房”的执行,可以采取“以大换小”、“以好换差”的方法,将面积大的房屋置换成面积小的,经济价值高的置换成经济价值低的房屋,所得差价用于偿还债务,统筹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媒体等形式,宣传报道执行“一套房”的典型案例,消除群众对“一套房”不能执行的理解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