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目的是及时解决小额民事纠纷,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但新法实施以来,出现了基层法院对小额诉讼立案积极性不高、办案法官及案件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抵触情绪较大的情形,小额诉讼的适用率偏低且极不均衡,没有实现其应有的价值目标和预期效果。
经调研,发现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程序认知程度低,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和法律咨询者之间,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知情况甚少,甚至审判人员,也大多对小额诉讼的适用程序具体操作程序都不太了解;二、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制度有抵触情绪,一审终审制是小额诉讼的强制适用模式,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上诉,有些确实是一审判决错误,而有些则是对一审法官的判决持怀疑态度,希望有一个更权威的组织重新作出判断,这种心理导致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产生抵触情绪,不愿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三、法院和法官压力增大,小额诉讼采用一审终审制,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时,只能走再审程序请求救济,容易导致基层法院申诉上访率的增加,承办法官迫于错案追究制度的压力,不愿接收小额诉讼案件。
为此,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在法院设立宣传栏,印发宣传手册,加大对法律咨询者的培训,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的具体程序和优势;二是细化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除了对标的额有限制外,还要求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此,错判的可能性极小,如果有更详细合理的操作程序,基本上可以避免错判,从而打消当事人的顾虑;三是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办案能力和责任心,坚持为民司法,多考虑群众和当事人利益,不能因为害怕错判引起再审而拒绝受理小额诉讼案件,而应该努力将所办案件办对办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从而赢得群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