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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防控

  发布时间:2013-10-17 15:26:30


    未成年犯罪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也牵动着整个社会神经,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结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必然也会影响到社会化过程中的未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原因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准确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势,理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找准防控措施,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笔者根据2008年-2012年5年间平顶山市两级法院审结的772件1460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样本,并结合审判实践,归纳梳理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原因,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基本特征

    (一)进入审判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递减态势。2008-2012年5年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未成年犯罪案件772件1460人。其中,2008年172件378人,2009年168件312人,2010年154件297人,2011年143件232人,2012年135件241人。从统计数据上看,进入审判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递减态势。

    (二)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低龄趋势。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集中在16岁-18岁之间,但14-16岁被告人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2008年,16岁-18岁的被告人占85.7%,14-16岁的被告人占14.3%;2009年,16岁-18岁的被告人占84.6%,14-16岁的被告人占15.4%;2010年,16岁-18岁的被告人占80.8%,14-16岁的被告人占19.2%;2011年16岁-18岁的被告人占77.2%,14-16岁的被告人占22.8%;2012年,16岁-18岁的被告人占82.2%,14-16岁的被告人占17.8%。也就是说,虽然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集中在16岁-18岁之间,但在14-16岁之间的被告人所占的比重具有增加趋势。

    (三)未成年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五年间审结的1460人未成年被告人中,具有小学(含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及文盲的318人,占22%;具有初中(含初中肄业)文化程度的1030人,占71%;高中(含高中肄业、职业中专)的112人,占7%。也就是说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仅仅完成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文化程度较低。未成年罪犯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在未成年罪犯中小学及肄业、初中及肄业的占总数的93%,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含肄业)的占71%,所知比重最大。既说明初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又说明九年义务教育特别是初中教育的质量与效果不容乐观。

    (四)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是无业人员。在五年间审结的1460人未成年被告人中,无业人员(主要是指城镇户口未成年人及跟随父母生活在城镇,没有工作甚至不找工作)1058人,占73%;农民(农业户口且在家务农)233人,占16%;工人(各类打工人员)152人,占10%;在校学生(初中、高中及职业中专)17人,占1%。无业人员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体。

    (五)未成年犯罪案件类型主要是抢劫罪和盗窃罪。在审结的772件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涉及刑法分则的罪名有12个,其中侵犯财产罪有5个,主要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共545件,占未成年案件总数的71%;侵犯人身权利罪主要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共174件,占未成年案件总数的22%;其他类犯罪主要是寻衅滋事罪、破坏电力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共53件,占案件总数的7%。在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所占比例较高,其中抢劫罪273件,占35%;盗窃罪225件,占29%,这2个罪名共498件,占案件总数的65%,是未成年犯罪的重点。其次是故意伤害罪91件,占案件总数12%;强奸罪46件,占案件总数的6%。未成年人犯罪仍以侵财型犯罪为主,但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在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居于前四位的分别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其中,盗窃和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占了大多数,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65%,值得关注的是,在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化程度也呈上升态势,未成年人有黑社会性质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呈多发态势。2010年是中院少年庭成立以来,受理的8起一审刑事案件分别是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属于严重刑事犯罪的八类案件范围,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漠视生命,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对严重暴力犯罪没有基本的心理恐惧。

    (六)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团伙性。在772件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413件,占53.5%;被告人数1460人,共同犯罪人数1054人,占72.2%。其中二人合伙犯罪有181件,占23.4%;团伙犯罪的233件,占30.2%;有组织犯罪4件,占0.5%。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犯罪突出,既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性需要,也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渴望在成年人社会之外寻求归属感和安全感这一普遍社会心理需求的自然反映。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53.4%,共同犯罪人数占72.2%。就组织形式而言,虽然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但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临时性、松散性依然共同犯罪主要特点,遇事就一哄而上,事后又各奔东西。尤其是盗窃和抢劫案中,大多是三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或自由市场等繁华地段。他们往往选择晚上入室盗窃,撬开住户或者商店的门窗,窃得财物后迅速挥霍一空。抢劫犯罪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多数是由勒索低年级同学而发展演变为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有成年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核心作用,例如申某某等五人绑架、故意杀人案,除申某某(19岁)外,张某不满18岁,另外三人不满16岁。2009年9月,为勒索钱财,被告人申某某、张某伙同马某某、青某某、陈某预谋绑架刘某(15岁,系马某某同学),五人以喝酒为名将刘某骗出,欲将其灌醉后绑架,因刘某未醉未能实施绑架。2009年10月初,被告人申某某、张某、青某某、马某某及陈某预谋绑架。并于10月27日,青某某、马某某以打牌为名将被害人赵某某(14岁,系陈某同学)、杨某某(13岁,系青某某同学)骗至租住屋内,五人先后将赵某某、杨某某捆绑后,向被害人家属索要钱财未果。申某某等人怕事情败露便胁迫杨某某与其一起将赵某某杀害后抛尸。在审理的二审案件中,有4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部分成员是未成年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越来越成为犯罪的主体,呈现结伙犯罪的态势。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趋势的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趋势有许多原因,主要原因是三方面。一是社会转型期, 人们的家庭婚姻观念发生重大改变,夫妻关系的不稳定性明显增强,残缺型家庭增多,单亲家庭、组合家庭涌现。家庭残缺与缺少亲情,导致大量未成年人因思想教育畸形而过早流入社会,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重要原因。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60%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是离异家庭,30%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也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缺陷。二是学校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重视不够,致使少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学生不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即使开展法制教育的学校,其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学生学会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三是网络传播为主的不良媒体文化对未成年人的负面效应突显。电子、网络媒体的飞速进步,使得未成年人过早的而且可以轻易接触到各类不良信息。而各种暴力、色情第不良信息通过微博、微信、QQ等迅速扩散,是诱发他们犯罪的最直接成因。

    (二)无业人员犯罪多的原因。14-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正值在学校学习的黄金年龄,学习应当是其正当“职业”,但由于部分未成年人过早的离开学校,并结束其学习“职业”,因此也缺乏必要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各项要求, 缺乏竞争力,这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找到理想的工作, 拥有理想的收入。另外,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同其他农村剩余劳动力一样,开始了多向流动,寻找就业机会,许多农民工进城后,往往处于市场和社会的边缘地位,缺少城市的社区生活,成为“边缘群体”。当老一代农民工能够安于这种状况的时候,这个特殊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及老一代农民工的子女却难以接受,渴望改变,但一旦这种渴望通过不适当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时候,也就容易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正是因为这些,无业人员由于没有机会获得稳定工作与收入或,感到受社会在排斥, 内心的归属感被剥夺了,于是对社会的公平产生了怀疑, 认为社会在就业机会上不能人人平等, 对自我评价产生了偏差, 以致心理极度失衡, 乃至仇视社会。因为无法实现就业直接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自尊,再加上心理素质不成熟,对自己的窘状必将对社会产生出非常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他们普遍缺乏安全感,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其终日的无所事事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与精力。

    (三)未成年犯罪人文化素质低的原因。低学历、低文化素质,极易造成未成年人破罐子破摔,而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根据我国现行教育制度,14-18岁未成年人正值接受初中、高中教育阶段,九年义务教育结束后,有一部分学习成绩好未成年人考入高中继续接受学校教育,还有一部分则到职业类学校学习,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则离开学校踏入社会。也就是说,有相当大的比例的未成年人辍学待业。同时,学校教育客观上也存在教育错位问题,如重学生学科成绩的提高,轻良好思想行为的养成教育;重课本知识的灌输,轻学习兴趣的培养、课外读物、音像作品的正确引导和实践育人;重培养优秀生,轻转变学习困难生和问题生;重课堂纪律,轻学生课外错误思想行为的调研和纠正等现象。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缺乏或失当,父母家教理念陈旧,方法粗暴,重智轻德,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产生抵触情绪。一些父母自身素质低,无力管教孩子或放弃管教孩子,还有一些父母忙于生计,外出打工,“留守子女”由祖辈管教,形成隔代教育。教育方式不当,社会教育的缺位,社会不良风气特别是社会文化市场的负面影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诱因。

    (四)财产犯罪居多的原因。财产型犯罪在犯罪类型中所占的比重始终居高不下,而未成年人除心理与生理发展不同步,是非善恶辨别观念不强外,主要受以下几大原因的影响.一是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易受腐朽的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社会转型期,社会规范、价值目标和行为方式等的变化,必然带来每一个社会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新旧观念上的冲突,造成未成年人价值观念上的多元性和模糊性,导致在行为选择上出现无所适从或随心所欲的倾向。未成年人盲目攀比心理明显,对物质诱惑的抵抗力欠佳。而有些孩子的家长,对其子女过分溺爱,在物质上尽最大可能满足孩子的需要,使子女养成任性、享乐的不良性格,久而久之,往往产生低收入高消费的矛盾,为满足这种不正常的消费,便走上偷、抢的犯罪道路。同时,社会贫富差距扩大,仇富心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更是加剧了财产犯罪的增长。有部分家境贫寒的未成年人,文化水平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往往使之走上了盗窃、抢劫的道路。

    (五)共同犯罪多的原因。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团伙组织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反映出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率越来越高。未成年人交往的需求比较强烈,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喜欢称兄道弟,拉帮结派,形成自己的“犯罪团伙”。在团伙中缺乏个人意志,盲目追随他人行动。他们在作案时存有恐惧心理,往往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进行盗窃、抢劫、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等犯罪活动。由于未成年人格发展不成熟、意志比较薄弱、经不住诱惑,加之不良习癖等因素影响,有些未成年人经不起外界不良因素诱惑,极易参加犯罪团伙,走上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对策

    (一)更新未成年犯罪防控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以刑事政策为指导,以刑事法律为依据。根据犯罪学原理,犯罪是生理、心理、家庭和社会等诸多因素作用或交互作用的结果。未成年人由于正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特殊阶段,各方面都很不成熟 ,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差。他们一方面因受生理、心理不成熟的影响,不能客观、理智地评判现实世界各种纷繁复杂的事物和现象,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的分析和评价,另一方面由于受自控能力较差的影响,往往容易被一时的感性冲动所左右,丧失理智,不计后果,实施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观原因,其犯罪行为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甚至某些犯罪的作案手段令人发指,但是未成年犯罪毕竟与成年人犯罪不同,未成年被告人毕竟还是具有可塑性的孩子。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未成年利益优先”的刑事司法理念,对未成年被告人应体现出宽容。

    (二)规范完善社会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规范完善社会政策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家庭应切实担负起第一监管人职责。每个家长既要注重孩子身体健康,更要注重孩子心理健康,不要片面追求智力教育而忽视品德教育,要有意识地培养孩子艰苦奋斗精神和坚忍不拔的意志。二是普及高中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使适学未成年人都有学上,避免过早踏入社会。同时,学校应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纳入规范课程和教绩考核目标。学校要把德育和智育教育放在同等的重要位置,纳入考核目标,使德育课贴进生活实际,易于学生接受。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室,适当增加一些心理课辅导,帮助学生减轻学习压力、辅助心理健康。建立师生交心谈心、校领导与差生恳谈包保机制,及时对学生不健康的思想进行“过滤、消毒、杀菌”,预防差等生脱轨变异。三是加强对失辍学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帮扶,逐步减少或消除失辍学人员。对于因贫困而失学的,要有得力的帮扶措施,对于其它原因失学的,学校应尽到职责同家长配合劝其入学,教育部门应建立制度经常检查,对发生学生失学和刑事案件的学校应追究责任,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四是严厉整治网站、网吧,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坚决查处关闭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网站,继续严厉整顿校园周边网吧,阻断毒文化对未成年人心灵的渗透和腐蚀,铲除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土壤。

    (三)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协调机制。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建立的相互协调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客观需要。应当注意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快速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和保证办理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迅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二是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区,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区分被指控犯罪的轻重、类型分别关押、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分案起诉和审判;情况特殊不宜分案办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三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调查,应当结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情况的社会调查,注意听取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应当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被胁迫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四是刑罚适用轻缓化,对未成年人应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少捕慎诉;对于必须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悔罪表现的,应当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的,应当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比照成年人适当放宽报请减刑、假释等条件。五是坚持教育矫治。在审判实践中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表达社会的痛恨并处以相应的惩处是必要的,但是绝对不能以简单的严刑峻法一判了之,而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对未成年被告人,不仅要防止其“破罐子破摔”走向自我毁灭或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极端道路,而且要通过教育、感化、挽救使其成为有利于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的人;对待未成年被告人绝对不能简单粗暴,而应象父母对待孩子、老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宽容之心开展有针对性的拯救与矫治。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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