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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产生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3-11-04 16:43:23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在调研中发现,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在该院受理的219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有6批共计141起系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而提起诉讼的群体性案件。

    主要特点:一是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此类案件一般涉及劳动者3人或者3人以上,劳动者之间往往具有群体性从众心理。二是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此类案件的劳动者一般从事技术要求较低的工种,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及权利意识不足,对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及自身诉求的主张往往存在一定困难。三是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因涉及多名劳动者和多项诉求,案情一般较为繁杂,劳动者情绪不易控制,处理不慎易发生劳动者冲击法庭、集体上访等严重事件。四是案件处理结果影响广泛。此类案件劳动者一般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往往涉及劳动者群体的共性利益,法院的处理结果很可能导致争议人数的进一步增多,从而引发连锁反应和大范围影响。

    主要原因:一是用人单位忽视劳动者权益,逃避法定义务。部分用人单位缺乏规范用工的主观意识,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一味降低用工成本,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较为随意和不规范,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等多种方式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二是劳动者法律知识的丰富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在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推广的情形下,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愈加丰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已能够意识到运用法律武器予以维护。三是企业调解与仲裁作用有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于企业内部,其人员构成和身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非法定强制程序,其组织、程序、方式等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调解依法不具有强制效力。这些因素决定了企业调解作用的有限性。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具有不可逾越性,其程序繁杂,处理期限冗长,带有较为明显的行政化特征,裁决效力往往一次不能终局,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实现。四是诉讼门槛和成本较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为10元,简易程序、调解结案的为5元。较低的诉讼收费,使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倾向于选择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对策建议:一是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方式,如举办劳动法律知识讲座、印发法律知识宣传册等,加强法律法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宣讲宣传,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清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是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制度。要转变经营观念,主观上充分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建立规范的人事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树立“以人为本”的用工理念。三是优化调解与仲裁。优化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程序,改革人员构成,使其能充分发挥对劳动争议的调处作用。改革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所存在的问题,简化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或将仲裁与诉讼分离,实行“裁审分立、各自终局”的双轨制。四是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和严厉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法律法规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指导其严格劳动管理,督促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文章出处: 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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