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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采血破案”是执法犯法

  发布时间:2013-11-28 15:07:59


    11月18日《武汉晚报》报道称: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女大学生陈某在返校途中意外身亡,警方初步断定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并因此要求附近四所学校的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如此得大规模“采血破案”并非首次见诸报端,前不久滨州警方为了破获学生宿舍盗窃案,同样对滨州学院5000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进行了采血验DNA。

    警方为了侦破案件而采血验DNA,从其出发点来看似乎是理由充分。但问题在于,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更应遵循法律,依法办案。那么“采血破案”有无法律依据呢?

    警方乃至在笔者看来本应更加关注公民权利的部分律师可能会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来论证警方行为的合法性。该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取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警方得以光明正大地进行如此大规模的“采血破案”的自信大概也由此而来。

    但,这种理解恰恰是对该条规定的误解抑或是曲解。该条明确规定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取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情形仅限于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而非以此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大规模地“采血破案”之前其实并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而是在假想所有人为罪犯,并要求他人用自己的DNA信息来“自证其白”。如此破案手段无疑是在揭示警方工作的简单粗暴以及“以人为本”理念的缺失,更是在执法犯法。

    “采血破案”侵犯着公民的身体权与隐私权。血液是人体组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用强权不合法地采取哪怕极少量的血液,同样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并因此而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同时,DNA信息几乎是个人隐私信息的汇总。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哪怕是面对代表国家的权力机关。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不得擅自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采血破案”显示着个别公安人员法治理念缺失、衙门作风问题严重。。警方办案本应重视证据,让所有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相应的,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前,警方应当进行相应地侦察活动。如此撒网式的采集DNA信息比对排查或许可以快速的辨别出犯罪嫌疑人,但同时无疑是表露着警方侦察活动的缺失。采取“采血破案”这种简单的办案方法,警方自然省事,但也伤着公民的心灵,浪费着国家钱财,乃至影响着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侦察活动即使不能取得进展,也不代表着公安机关有理由将每一公民视为嫌犯,并要求公民提供个人信息“自证无罪”。如此做法,正是对公民的有罪推定,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笔者总在担心如此做法会不会哪天变本加厉地要求一座城市乃至更多的人来提供个人DNA信息来“自证无罪”。在追求某一目标实现时,必须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因此而冠冕堂皇地损害公民权益。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不仅缺失合理性,更是在执法犯法。

    公安机关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应当严格依法办案,更加注重保护公民隐私、保障人权,决不能知法犯法。也只能这样,才能发挥公安机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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