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月13日,平顶山中院出台《领导干部与分管干警谈心谈话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旨在通过定期开展谈心谈话,进一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求,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实现领导干部与所属干警之间相互沟通、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支持,营造轻松、和谐的干群关系和工作氛围,形成从谈心到交心、从交心到知心、从知心到同心,齐心合力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该《制度》确定了领导干部与分管干警谈心谈话的四项原则,即: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方法谈心谈话原则、有针对性谈心谈话与交心通气谈心谈话相结合原则、定期谈心谈话与不定期谈心谈话相结合原则、注重思想疏导与加强工作指导相结合原则。
该《制度》强调,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开展针对性谈心谈话:干警因工作成绩显著而立功或受到表彰、奖励;干警在工作、生活方面遇到困难和挫折;发现干警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思想作风方面有不良苗头;对干警考核、任职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向干警反馈意见;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和谐苗头或干警之间出现矛盾;干警主动要求领导或组织谈心谈话。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开展例行性谈心谈话:新招录干警或新调入本单位干警上岗;干警职务变动或被轮岗交流到新岗位;干警退休或退出领导岗位;干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干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该《制度》确立了“一对一”、“多对一”、集体座谈等多种谈心谈话方式,要求党组书记原则上每季度与每位党组成员、调研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副调研员谈心谈话1次;每半年与各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1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与相关部门副职或一般干警进行谈心谈话。党组成员原则上每季度与所分管部门正、副职谈心谈话1次;每半年与分管部门一般干警谈心谈话1次。部门正职原则上每月与部门副职谈心谈话1次;每季度与本部门干警谈心谈话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