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简而言之,就是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医疗行为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的纠纷。在近十几年,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医疗服务要求的提高,医疗纠纷矛盾凸显;同时,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也在增强,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一、我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在2011年度共受理医疗纠份案件26件,2012年度共受理31件,2013年度共受理37件,年均增长率维持在15%左右。其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争议标的较大。以2013年度受理的37起医疗纠纷案件为计算依据,平均标的18.7万,当事人在诉讼之初,往往对赔偿金数额有过高的期望,在计算各项赔偿项目上一律以最高标准为依据,使得当事人诉讼主张和最后实际获得的赔偿有一定的差距。
(二)患方情绪激动。起诉到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医患双方多处于矛盾不可调和的状态,各说各理,互不相让。而这些案件又往往案情复杂,矛盾突出,争议较大。患者及其家属面对损害后果带来的极大痛苦,医院则面对着可能困扰着其生存与发展的巨额赔偿。另外,普通公民对医疗学科缺乏全面深刻的了解,又找不到(或不会找)合适的途径和方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纠纷前往医院寻衅滋事、打闹谩骂者明显增多。个别医疗纠纷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审理周期较长,调解难度较大。由于医疗纠纷案件通常要以明确的鉴定意见作支撑,处理案件须经专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但是实践中鉴定机构数量较多,作为法官无法判定每家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和技术水平,往往会出现移送鉴定机构鉴定的案件,鉴定机构经审查,其能力和技术水平达不到鉴定要求,可能会出现退案情况,导致委托法院不得不再次选择、协商鉴定机构。有能力和技术水平达到鉴定要求的鉴定机构往往鉴定案件较多,从委托到听证,再到鉴定,需要按次序排号,法院在处理委托鉴定过程中很无奈,不得不听从鉴定机构的时间安排,其作出鉴定意见时间较长,法院对时间的限定缺乏准确性。由于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和法院进行审理均存在一定的困惑和难度,尽管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我院均组织大量人力进行调解,个别案件甚至由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亲自参与调解工作,但效果仍不理想,调解结案率不高。
二、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医疗纠纷案件涉及患方的实际利益,本来是抱着康复治愈的心情就医,最后却要再带着损害后果来诉讼,可以说,每一位诉讼的患者均是身心疲惫,且这种不满情绪往往无法控制,我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尽量缩短审理周期,想方设法尽快结案,提高审判效率,最大程序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与效率并存。尽管医疗纠纷案件存在难调解,甚至个别当事人不调解的情形,但是现阶段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要将工作做细做透,在强调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注重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为此,我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注重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中,力求审结一件案子,化解一个矛盾。
(二)多种形式并存,提高审判人员业务知识
时代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我们已经不能再以在学校中学到的知识作为裁判案件的基准,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培训来增强业务能力,更好的服务于新时代的审判。我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医疗纠纷及其他问题与兄弟法院进行交流探讨,汲取其他法院的成功经验作法,既丰富了办案方法,又增长了业务知识。
(三)严格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不患寡而患不均,相同情况得不到相同处理是对法律最大的亵渎。也最易使得当事人不满,进而激化矛盾,针对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医患双方对立性强的特点,为避免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法官由于主观认识不同,而造成相同案件裁判结果相异较大情形的发生,我院要求承办人要比照中级法院下发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意见》处理案件,从而统一司法适用尺度,不仅维护了法律的统一,也让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更加信服。
三、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正视地域差距带来的医疗水平差距
尽管进入医院治病救人的医生们,在学校时学的是国家统一编制的医学类教科书,但是无论教科书怎么写那只是理想状态,作为一门经验科学,进入了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医院的医生,必然不会在同一水平线上,所谓“接受同样教育的同班同学,毕业十年后留在上级医院的同学就是下级医院同学的老师”的说法是成立的,也是我们必须正视和面对的,那种“由于接受的是相同的教育,小医院的医生应与京城大医院的医生具有同等水平”的说法不符合客观实际,脱离了科学唯物主义,医疗技术水平从来都是有地域性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必须承认和考虑这种地域差距性。
(二)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社会、患者和医生都具有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符合医方的利益,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了因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从而使医疗机构免除后顾之忧。2、符合患者的利益,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往往使得医生倾向于使用对自己最安全的手段治疗,而非对医疗疾病最有效的手段治疗。如果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医生的这种顾虑就会大大减少,从而增加了患者疾病的治愈机会。3、符合社会利益,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医患矛盾的激化,维护整个社会医疗秩序的稳定,从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加速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不失为解决医疗纠纷、达到多方共赢的有效手段。
四、结语
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的迅猛增长,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考验,通过本司法统计分析,希望可以展示一个我院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概况,同时文中提出的做法也均有不足之处,还需通过不断的探索改进,争取可以找到实现各方共赢的新型审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