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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法院汝西法庭情系群众当事人送锦旗表示感谢

  发布时间:2014-11-10 15:09:24


    2014年11月7日上午,汝州市庙下镇杨庄村村民王某将一面“情系百姓,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汝州法院汝西法庭,感谢汝西法庭法官情系群众,先行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2013年11月13日7时左右,在汝州市候饭线434KM+600M处,被告霍某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鲁某某驾驶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车辆损坏,原告鲁某某及车辆乘坐人原告王某某(鲁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霍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中型自卸货车系被告霍某某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已向二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汝西法庭庭法官接到案件后,对事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到原告鲁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生活极其困难后,承办法官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经过反复努力的做工作,双方于2014年9月24日经我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人民币107000元整。调解协议达成后,保险公司按约定于2014年10月底将上述款项赔付到位。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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