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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欲“金蝉脱壳” 法院判决偿还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4-11-28 08:54:04


    近日,鲁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司更名引起的建材供应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刘某要求河南某建筑公司偿还水泥款的诉讼请求。

    2007年,平顶山某建筑公司与鲁山县某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通过其项目负责人李某与刘某联系,约定由刘某向该项目供应水泥。工程完工后至今,平顶山某建筑公司对欠付的水泥款一直未予支付,且公司也已更名为河南某建筑公司。庭审过程中,该建筑公司就以其公司名称已变更为由抗辩该债务与其无关,并提出李某并不是该项目负责人。面对庭审出现的新情况,案件承办人经多次到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县财政局等部门调查,了解到该项目工程款是直接支付给了平顶山某建筑公司,从而明确了工程款支付关系。

    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因建设单位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平顶山某建筑公司,而该公司的更名行为并不影响其清偿水泥款的合同义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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