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因案情需要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2011年以来,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171起,其中,刑事、行政各1起,民事160起,执行9起。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定的、重要的证据种类,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司法鉴定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鉴定机构不正确履行职责、鉴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等,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一、存在问题
一是鉴定标准不统一,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同一个人、一个案情却鉴定出几种不同的结果,这样的司法鉴定让老百姓难以信服这些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审理,还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与严肃性产生怀疑,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二是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缺乏管理经验及制约机制。他们只管注册、收费,不管鉴定机构及人员素质如何,只经简单测试便发给执照及执业证书,有的单位负责人既无相关资质又无具体的工作经验,去摇身一变成为司法鉴定人;大部分医院的医生也摇身一变成为司法鉴定人;培训年检流于形式,鉴定机构及人员有违规行为也不能及时处理。
三是鉴定人大多不愿意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鉴定人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即可,对没有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就轻易地成为定案依据,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利于法官兼听则明,不利于防止鉴定人、审判人员暗箱操作导致的司法腐败,特不利于当事人也会对司法判决心服口服,减少缠诉。
二、原因分析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体制上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形成,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从管理上看,有的还存在观念认识未转变、管理制度不完善、调控手段不适应、执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是有关部门对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认识不统一,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二是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司法鉴定的管理问题未作出较为明细的规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跟不上,影响执行效果;三是鉴定人出庭意识淡薄,有怕麻烦心理,一些审判人员也存在可通知可不通知的观念,个别法官证据采信的随意习惯往往使他们自己也不愿意通知鉴定人出庭;四是法律保障方面的原因。对鉴定人的法律保护不够,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不力;五是经费保障不到位,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缺乏保障是影响鉴定人出庭作证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是立法上应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次数明确限定。法律既要保障诉讼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又要限制鉴定次数,不能对同一个问题,仅仅因为有异议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二是规范多头鉴定。立法应对鉴定机构的混乱进行规范,设立统一的鉴定机构管理部门、设立条件、划定管辖范围,禁止重复鉴定;三是规范鉴定标准。科学技术的客观标准是鉴定结论一致性的基础和前提,之所以出现反复、重复、多次鉴定,与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有很大关系;四是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从科学的角度讲,正确的鉴定结论只能有一个,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只能是鉴定人因为各种原因认识出现了偏差。有些偏差是受条件、水平所限,但也有很多偏差是人为的,对于这种偏差,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出庭作证的自觉性。鉴定人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依赖于国家公民整体法律意识的养成和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深入推进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广泛开展的普法工作影响着鉴定人的法律意识。司法行政机关要利用初任培训、继续教育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不断增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六是强化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把责任形式多样化,尤其要注重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功能,比如批评、训诫、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等;七是加强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八是提高人民法院证据采信的自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