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不断动摇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舞钢市餐饮业发达,食品种类多,各地游客和本地居民多热衷于辖区市场上的餐点食品。在全国开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以来,舞钢市政法机关联合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重拳出击,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舞钢市法院三年来共受理该类案件40件,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卤肉、豆芽、面包、油条等食品,判处犯罪分子43人。舞钢市辖区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开辟绿色通道重拳严厉打击
在专项行动的推进下,舞钢市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年来呈递增趋势。2012年6件;2013年10件;2014年24件。为了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该院专门开辟绿色通道。对于该类案件采取快速立案、优先审理、及时下判的方针,大大缩短了该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专门成立合议庭。该类案件受案后,由专门合议庭集中进行审理,统一裁判标准和刑罚尺度,做到罪刑相适应;严格证据标准。由于该类犯罪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等特征,犯罪证据和犯罪数额难以把握和认定,舞钢市法院对于每起案件的证据和犯罪数额,采取统一标准,由合议庭专门会议进行把关后再认定,避免错判误判现象发生;坚持以判处实刑为原则。
集中审理宣判震慑犯罪分子
2014年3月25日,舞钢市法院公开开庭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几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郭某某、张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2个月,并分别罚金5000元至1万元。
2010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生产蛋糕时添加“香甜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并将生产的蛋糕予以销售供人食用。经检测,从郭某某处提取的蛋糕铝的残留量为630mg/kg,严重超出了国家安全标准(国家安全标准为≤100mg/kg),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1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舞钢市尹集镇尹集街开的“东东”蛋糕房内生产蛋糕时添加“香甜泡打粉”的食品添加剂,并将生产的蛋糕予以销售供人食用。经检测,从张某某处提取的蛋糕铝的残留量为
1060mg/kg。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加工生产蛋糕过程中添加过量“香甜泡打粉”的食品添加剂,致使其生产的蛋糕中铝残留量为630mg/kg、1060mg/kg,严重超出了≤100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并予以销售,供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上述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类案件集中审理和当庭公开宣判的消息,在舞钢街头巷尾传开,被当地群众热议,不仅表明了舞钢市法院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同时也震慑了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
深挖案件成因建立联动机制
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过程中,该院深入分析了该类案件产生的原因,并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提升专项打击行动效果。
在基层县市或农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其独特的形成原因,而这些原因通常是潜在不容易被人察觉的,因此,这些地方,往往成为此类犯罪的“高发区”和“重灾区”。该院调查发现,该类犯罪的成因一是民间传统工艺的延续,部分被告人不认为是犯罪。通过审理该类案件发现,部分被告人认为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的非食品化学原料是民间传统工艺,没有意识到法律规定不应该添加。另外,即使是部分被告人了解法律规定,但是,他们认为自己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如果吃的不多,也不会吃死人,认识不到食品安全问题具体的危险性与长远的危害性,从而滋生犯罪。二是食品市场消费者需求导向影响。三是该类犯罪隐蔽性较强,不宜被监管。四是监管的缺位和滞后。从近两年办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主体大多数属于无照经营、无许可证经营、未达卫生标准的个体商贩。食品安全犯罪长期活跃,而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则具有滞后性,执法总在违法之后成为了执法的惯性。
为此,该院及时形成司法建议发送到相关机关,并在院长李平贵的亲自协调下,建立了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对食品的采购、加工、运输、分销、零售、储存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形成打击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效果。
舆论宣传造势提升打击效果
该院在集中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充分营造强有力的舆论效应,强化打击效果。一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协调,香港卫视到舞钢市拍摄了《中国法院纪实》节目之《舌尖上的中国》专题片,并向海内外二十余个国家进行播出,展示了中国法官的形象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二是利用舞钢市电视台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舞钢市电视台对案件发破经过,庭审过程、判决结果进行及时报道,在舞钢市辖区营造了强大的打击氛围。三是制作版面和宣传彩页,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的特征、危害和预防等知识进行宣传,让老百姓了解食品安全知识,自觉抵制,拒绝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以上这些宣传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舆论效应,部分违法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者,主动悬崖勒马,停止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中来,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该类犯罪线索,促进了专项行动的有力开展。
判后指引帮教彰显司法温情
该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在基层县市区或农村中,一些被告人均没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就业途径较为狭窄,通常是从父辈、师父那里学到的食品加工工艺,成为谋生的主要手段。舞钢市法院为了防止此类犯罪的再发生,刑事庭法官们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正在服刑的被告人,从情、理、法多角度和他们进行思想交流,消除他们服刑完毕后继续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念头。另外,针对此类犯罪分子生活技能差、就业途径窄等特征,法官们积极和劳动部门沟通联系,给他们创造好技能培训和劳动就业机会,让他们服刑期间减少顾虑,服刑完毕后,能够合法经营食品生产或从事其他行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打击危害食品犯罪是当前法治国家应当痛下决心解决的社会安全问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这一进程中,不能只是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这种潜在的危害会叠加、延续到子孙后代。在坚持严厉打击的同时,要通过消费群体的消费导向,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作用,最终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官建言】
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一是要坚持重刑原则,只有高压态势才能够震慑该类犯罪,以免死灰复燃。二是要客观公正量刑。在判处刑罚时要考虑含量和数量,并结合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量刑。三是要树立正确的市场导向。在舞钢市破获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中,大多生产者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同时有消费者盲目追求食品的色泽和口感需求,这种非常态的供求关系,扭曲了市场规律。因此,要彻底消除此类犯罪现象,在坚持重拳打击的同时,还要培育良好的消费导向,形成正常的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秩序,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